出租汽车职业管理的对象,是以产品(或服务)功能为划分标准的职业行为。它不是对运营者进行计划、人事、运营等方面的详细管理,不干预运营者的独立运营活动,而是侧重从宏观上经过政府的职业管理部门和民间的职业组织,对全职业的发展和服务供应等重大间题进行统筹、指导、和谐、监督。
(1)投资运营行为,即运营者筹集资金,购买车辆,参与出租汽车运营的行为,包含开业、歇业、退出运营的行为。
(2)扩展或缩小运营规模的行为,如增加或削减营运车辆。
(3)供车行为,如按职业管理部门要求,组织营运车辆参与春运和重大活动供车;在营业站点遵守调派,不拒载乘客等。
(4)服务行为,如合理收费、标准用语、标志齐全、运用计价器,出具发票等。
(5)遵守国家有关法则、法则的行为。如遵循“劳动法”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。 |